在2020年,首个呈现加长态势形状模样的“双11”,收获了取得了成交额达到4982亿元这般令人骄傲自豪的成绩,再度一次创下了历史的崭新高度。依据按照根据阿里巴巴所公布公开的数据来进行显示表明显示,在今年,有超过300多位数量众多的明星、400多个数目不少的总裁参与投身到天猫“双11”的购物狂欢热闹季节当中,致使出现了有超过30个淘宝直播间的成交额突破 达成收获达到1亿元的情况状况,并且而且其中李佳琦、薇娅这两名头部主播在两天的直播期间所获得的销售额竟然高达90亿 。
可是呢,今年那异常热闹火爆的直播带货呀,却偏偏成了问题频繁出现的重灾区,导致争议接连不断。有网友多次爆料讲,在直播间抢到的竟然是假的货品;又或者商品存在问题,然而却没有人来负责售后处理;甚至于主播喊着“最低价”这样的口号,可实际上却并不是全网最低的价格……碰到这些让人糟心的事情,该如何去做呢?别担心,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三位审判官来给出主意“避开陷阱”,能让您往后放心地进行网上购物,不至于闹心。
案例一
直播抢货出问题,售后不给换?
11月20日,中消协针对10月20日到11月15日期间,就行有关消费维权情况展开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收集了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条。今年“双11”促销活动期间,消费“槽点”主要聚焦于明星带货涉嫌刷单造假,以及售后服务满意度低、体验较差这两方面,还点名了汪涵、李雪琴直播带货“翻车”,以及李佳琦直播间“买完不让换”等情况。
11月6日,有微博网友,曾在微博发文并@李佳琦超话,其称,李佳琦直播间是什么操作,第一次翻车,莫非是只管售卖,却不管售后了吗,买完之后不准换货是什么意思,那在直播间拼命抢又有什么意义,费了那么大的力气抢完了,结果出现质量问题,只说让退货,却不让换货来敷衍我,如此这般,我往后还怎么敢在直播间买东西!
针对于此,李佳琦方面借由微博予以回应声称 “佳琦直播间向来对售后服务予以重视 经过打听了解得知 品牌方已经跟该顾客展开了初步的沟通交流 由于该款运动鞋已经卖完没有库存了所以没办法进行换货操作 不过是支持退款退货的 并且在11月8日的时候完成了给该顾客的退款事宜 在这之前 佳琦直播间的客服也马上联系了品牌方积极地去协调从而做好售后相关工作 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给予了回复 佳琦欢迎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会始终如一地把直播间的工作做好 维护好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中消协表明,直播带货尽管十分火爆,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只是一心想着聚集流量、扩大销量的商家,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与此同时,商家和主播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在碰到售后问题的时候彼此推诿扯皮,从而导致引发消费者的围观和吐槽。
【法官解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 郭晟
就以李佳琦作为代表的直播带货情形而言,在出现产品或者服务发生质量问题的状况下,商家以及主播当中到底是谁应当针对主播所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去承担售后责任呢?
一般情形之下,商家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提供方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理所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承售后之责,主播在原则上不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承担售后责任。然而要是主播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提供等经营行为,同时兼具经营者身份,那就应当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责任。
通过互联网平台,主播在线上展示、解答并推广产品或者服务,进而促成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网络购物合同,此为直播带货。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若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于网络购物合同里面,消费者跟商家是此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应一方,依照合同相对性的要求,要依据法律去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义务,商家身为第一责任人,理应承担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方面问题的售后责任 。
然而,在特殊状况之下,主播在进行产品或是服务方面的推介之际,同时还是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提供方,其自身兼具主播以及经营者双重身份,并且也是购物合同缔约方其中之一,所以,主播应当针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承担售后责任,比如说主播在直播间推介自身所拥有的产品,一旦产品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主播作为经营者,理应承担产品的售后责任。
首先,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即主播要是构成了广告代言人这一身份。然后呢,要是其发布了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各类产品或者各种服务的虚假广告,并且这种虚假广告造成了损害。又或者呢,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其在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形之下,发布了前述以外的其他产品或者别的服务的虚假广告,而且这种虚假广告也造成了损害。那么此种情形下,则应当对该产品或者具体的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直播内容构成了商业广告,那么主播通常是要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以及义务的。按照《广告法》所规定的,对于广告代言人针对一般产品或者服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有着相对严格的限定条件的。其一,广告代言人必须要独立于广告主之外,要凭借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去对产品或服务展开推荐、证明才行。其二,广告代言人所发布、推荐的要是虚假的、会引人误解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就好像产品或者服务性能、成分、质量等呈现出虚假内容那样。最后,广告代言人对于虚假内容,应当知晓、或者明明知晓还要进行发布、推荐,进而造成损害。所以,在个案判定时,要是主播在直播间的行为构成广告行为,那么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下,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播,要与商家一同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售后服务责任。
对于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虚假广告,造成损害,以及推荐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服务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情况,《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承担责任限定条件,不再要求其对虚假广告存在应知情形,也不再要求其对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情形,这体现了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
与此同时,如果身为经营者所提供的那些产品或者服务最终构成了欺诈行为的话,那么消费者在除了要求进行退货退款之外,还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而要求增加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而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并不够500元的情形下,那就按照500元来计算。要是经营的是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能够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经营者索要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当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时,即为1000元。若主播行为构成上述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那就应当与商家就上述惩罚性赔偿等承担连带责任。
以直播带货为形式的新型电商模式,被视为网络经济里新冒出来的“火爆增长点”,然而,这里面存在着相应问题,法官建议,对于主播、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经营者而言,都应当依照法律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以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
直播间买假货,谁该为此“买单”?
仅仅就在前几日,那位被称作“快手一哥”的头部主播辛巴,在直播带货之时也出现了“翻车”状况,辛巴于直播期间所售卖的一款名为“小金碗碗装燕窝冰糖即食燕窝”的产品,被消费者怀疑是“假货”。
紧接着,有一位从事职业打假工作的人所发布的一份检测方面的报告,把辛巴以及“糖水燕窝”推到了舆论的高峰之处。按照这份检测报告呈现出来的情况,这款燕窝当中蔗糖的含量是4.8%,碳水化合物所占比例为5%,唾液酸含量是万分之一点四,并且不含有蛋白质以及氨基酸。
在报告里号称职业打假人的发声表示,辛巴所出售的“燕窝”并非燕窝,乃是一款风味饮料,而这风味饮料是范畴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消费者能够要求退一反十赔偿。另外,他还做出指出说,要是进价为4.2元的情况下,忽悠消费者声言着赔钱售卖、贴钱去售卖那即属于欺诈行径。
对于此说法,辛巴方面做出回应,称该商品的供货商是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采购销售行为,在减去相关平台费用后,公司获取12.6%的推广佣金。然而,官方的这种回应,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网友们都觉得这是辛巴方在把锅甩给品牌商家。

伴随事件不断持续发酵,存在网友觉得,燕窝原本就是“智商税”,不管在何处购买都是一样的;还有消费者宣称,辛巴直播间应当跟商家一道承担责任。
在当下直播带货越发火爆的情形之中,逃避可不是用来解决问题的最为妥善的办法。11月27日,辛巴再度做出回应表示,“辛选”如今提出了先行赔付的方案,要“召回在辛选直播间售卖的全部该品牌燕窝产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进而先去解决问题。
直播带货频繁出现状况,消费者更应当确切知晓,于直播间抢到假冒伪劣商品要怎样做,碰到问题该经由何种方式去解决,此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
【法官解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 刘更超
于此次事件的新闻报道而言,此次直播带货的车乃是被打假人给弄翻的,然而认真思索一番,这车实际上是翻在了直播团队自身手上,直播团队并不专业,自己给自己挖掘出了巨大的“坑”。
食品行业,是个门槛相当高、风险特别大的行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食品全产业要求十分严苛,要是没有充足的食品专业知识以及法律专业知识,那就务必谨慎参与。公众常常对此认识很浅薄,包含这个燕窝直播团队明显没意识到其已然参与进了高风险领域,并且他们连最基础的产品鉴别能力都不具备。比如说,带货的这款产品是风味饮料,要是稍微有一点专业知识,就会提出质疑,风味燕窝饮料怎么能够当作燕窝售卖呢,就如同风味乳品饮料不可以当作奶卖是同样的道理。
起源于直播的带货模式兴起了起来,从而带动了消费,进而提振了市场,然而却也出现了种种的问题。这种问题如同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售后服务面临困难等等。法律必然是滞后的,面对直播带货,关于各方的法律上的关系如何去界定、法律该如何去适用等等情况一时之间成为了监管和司法实践当中的难题。有关部门对于此事一直是非常重视的,近期相关的监管政策也是密集地出台了 。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 。
从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意见》所展现出的规范路径角度而言,着重于努力达成压实主体责任这一目标而投入精力,针对网络平台的责任予以梳理,同时对商品经营者的责任进行梳理,另外还对网络直播者的责任开展梳理,并且分层次去考量,进而实施责任划分。明确那种从直播平台跳转至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直播带货情况下,直播平台得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平台要是提供付费导流服务,且构成商业广告的,就得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义务,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明确网络直播者所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并且要是构成商业广告的,还得依据情形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数目渐趋增多的监管政策正于为立法探寻行径,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直播平台还有直播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会愈发清晰明确,这便注定网络直播带货必定会告别野蛮生长时期,具备先见之明者,应当从规范直播行为着手,站在消费者与公众角度,谋求长远发展。
案例三
直播间声称全网最低 ,“买贵了”退差价吗?
有很多消费者,在“双11”期间加入并参与了各大电商平台所推出的直播间预购活动。通常情况下,为了能够获取更具优惠性质的价格,消费者需要在直播间里先支付定金,之后再于规定的时间支付尾款。然而要是付款之后发现自己“买贵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消费者小安有所反映,她于10月25日,在淘宝平台直播间,预购了一件“GUESS”品牌羽绒服,11月1日支付尾款后,共花费870多元,然而,付款之后,她在其他社交平台发现,不少网友晒单表明,自己以500多元的价款,买到了同款羽绒服。
据知晓,小安预先订购的直播间里的主播宣称,这款羽绒服是整个平台的最低价格。然而小安经咨询后知悉,在11月1日那一天,该品牌的官方旗舰店发放了部分“满2000元减1000元”的优惠券。能够抢到优惠券的消费者就能够以比“双11”预先订购时更便宜的价钱买到这件羽绒服。小安觉得自己受骗了,要是这样的话,参与预购活动还有什么价值呢?
随后,小安联系了那个品牌天猫旗舰店当中的客服人员,前去询问是不是能够退回差价,结果遭到了拒绝。她朝着天猫平台发起了投诉,平台客服表明,因为当天GUESS天猫旗舰店发放了限量的优惠券,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是不支持消费者退差价的这项请求的。
对于此前小安所碰到的问题,是在带货直播间里,通过预付定金以及支付尾款这种方式购买到的商品,其价格相较于同品牌旗舰店内的商品要高,出现这种状况要如何处理呢?能不能要求商家退还价格差呢?
【法官解读】
北京互联网法院 颜君
通常情况下,对于消费者跟商家之间围绕预付定金能不能退款的这个问题而言,是应当依据双方所约定的定金使用规则来予以确定的。然而要是商家在对商品进行宣传的过程当中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这类行为的话,那么消费者是能够主张退货退款的,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并且还能够主张惩罚性赔偿。
关于主播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因为直播带货商业形态持续翻新,出现了各类“流量吸睛”与“销售变现”的复合型、跨界式电子商务新模式。在具体情形当中,判断主播属于广告者、销售者还是一般的销售人员,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若主播只是单纯负责为商品做广告宣传,进而获取广告报酬的话,那么他们的宣传行为以及责任承担是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制的。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作出规定,广告当中是不可以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该规定所具有的用意在于,鉴于绝对化的用语缺少比较的范围以及语境,通常是属于缺乏事实依据、会误导消费者的虚假陈述,所以应当杜绝在广告里使用绝对化的用语。对于“全平台最低价”这类宣传用语,缺少进行比较的商品类别,缺少价格时间等限定,常常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属于不当贬低同类商品,属于借不正当竞争吸引眼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去做上述广告行为,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按照《广告法》五十六条中的规定,若行为违反了本法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存有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行为,致使购买商品抑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那么此责任需由广告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倘若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以及地址连同一个有效联系方式,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够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而先行赔偿。针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所出现的虚假广告,要是造成了消费者损害,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在主播进行宣传的时候,若符合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等法律要件,那么就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
要是主播是那种,自己生产东西然后自己销售的“自产自销型”主播,那么他就同时具备广告者以及销售者等好多重身份,除了要遵照广告法的规定,还得遵循法律里关于销售者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承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值得予以提示的是,鉴于主播的宣传用语常常是在口播的进程当中形成的,跟网页里商品订单详情页面的图文宣传做比较的话,是更加不容易去取证的,要是消费者发觉主播口播宣传的内容存在虚假宣传这类违法行为,就应当及时去进行取证。比如说,借助对直播视频或者其回放视频来开展证据保存,又或者是通过跟主播进行聊天等方式去固定直播宣传的内容等,用以防止在纠纷发生之后,会因为证据的灭失从而影响到维权。
直播带货培训










